恒运案例 | 我所代理案件入选广州海事法院2021十大典型案例

2022.03.10 |新闻评述
2022年3月5日,广州海事法院发布2021十大典型案例,我所陈晓玲律师和张帆律师代理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与被告金梦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荣幸入选。(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5Njk4MDgyNw==&mid=2247501965&idx=1&sn=bb0e8e6a16dbfa09c27adf4b3050b623&chksm=fe58edb9c92f64af6b517010c6541fe8990a2dc99fb37dcd9b85882ddded6da043354480ed42&scene=21#wechat_redirect)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东莞市同舟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舟公司)购买一批丙酮,交由被告金梦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梦公司)进行承运,从泰国运往中国。在装货港时,货物是通过槽罐车从岸罐运往船舱进行装运。装货港的检验机构对装货港码头的岸罐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质量证书,金梦公司也出具相应的清洁提单。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发现丙酮受到污染,质量发生变化,同舟公司遭受巨额损失。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同舟公司赔付后,向金梦公司进行索赔。
 
本案特殊之处在于货物通过槽罐车从岸罐运出后,再通过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装载入船舱,因此对于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的认定,尤其是责任期间起始点的认定成为判断承运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问题。
 

 
我所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证据并进行有效抗辩,海事法院最终认定槽罐车输油管线可视为岸罐输油管线的延伸,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自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起。在原告未能证明货物在通过槽罐车输油管线与船舶输油管线连接的法兰盘末端时是合格货物的情况下,原告主张相关货损发生于承运人责任期间缺乏事实依据。最终,海事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我所客户不用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该裁判结果亦经二审法院认定予以维持,业已成为生效判决,本案判决对同类型纠纷具有较强的借鉴指导意义。
 
本案经办律师介绍



陈晓玲 律师
 
陈晓玲律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自2016年专职海商海事及涉外法律事务以来,主要从事海上保险代位追偿、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租船合同纠纷及船舶碰撞、公司法律事务等方面的诉讼与非诉业务。且代理了多起普通民商事案件、劳动案件、企业破产重整等案件,涉案标的金额高达数亿元。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广东省法学会航运法研究会理事及广州海事法院、广州市司法局律师调解工作室调解员,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后备人才库。陈晓玲律师代理的案件获2020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张帆 律师
 
张帆律师于上海海事大学毕业,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曾供职于某大型国有港口集团企业,从事港口货源开拓和航线拓展等港航物流业务。2017年加入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船舶物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租船业务、船舶碰撞/触碰、油污损害赔偿等海事海商法律事务及有关保险业务、物流运输、金融借贷、公司合同等领域的法律事务。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海事海商与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入选广东省涉外律师后备人才库、广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张帆律师荣获2020年度海事海商与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