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运新闻|恒运所承办五宗案件入选广东高院发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情况白皮书》典型案例

2026.10.21 |新闻评述
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国首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情况白皮书》,并同步公布10个典型案例,以及不同情形下和不同领域中法院裁判尺度的各类典型案件。白皮书系统梳理近十年全省法院条约适用实践,也释放出清晰信号:跨境商事、航运纠纷的裁判,越来越倚重对国际公约、国际惯例的精准理解与衔接适用。


2016—2025年,广东法院共办结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案件4574件,覆盖国际货物买卖、航空运输、货运代理、船舶碰撞、多式联运、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约30类。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承办的3宗案件入选10大典型案例,另有2宗代理案件被白皮书正文规则板块援引。三案横跨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保险,叠加空运代位求偿争议,集中体现恒运在跨境争议解决中“先定法律适用、再解实体责任”的一贯办案路径。
 
对出海企业而言,国内法思维不能直接平移到涉外诉讼。恒运律师团队长期深耕的,正是把《1972年避碰规则》《1989年救助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纽约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规则,落到责任比例、救助分摊、保险限责、和解减损的实战里。


入选案例一|海某公司与潭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

 
恒运所代理:越南潭某公司及其船壳险保险人、保赔险协会
 
【基本案情】

海某公司所有的“大某”轮与越南潭某公司所有的“T某”轮在珠江水域发生碰撞。南沙海事处认定“大某”轮未保持正规瞭望、横越措施不当系主因;“T某”轮未使用安全航速系次因。海某公司诉请“T某”轮承担70%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

中越均为《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缔约国,诉讼选择适用公约,并依公约第1条第2款衔接《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广州海事法院判决:海某公司自担65%,潭某公司承担35%。

【入选价值】

本案示范了国际条约与国内特殊航行规定如何协调适用,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涉外民商事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

恒运注:本案“T某”轮与“大某”轮碰撞案,入选广海法2023十大案例、LegalOne典范案例、广州律协2023业务成果奖。诉讼定责后,律师依托责任认定推动两船一揽子和解,整体减损率70%。船舶碰撞,撞出一连串技术、法律和经济问题。海事律师既要懂法律、会打官司,也要懂技术、懂航海,更要准确把握避碰规则和事故水域的通航规则,为后续一系列索赔谈判打好基础。


入选案例二|欧某渔业公司与某财保总公司、某财保北京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
 
恒运所代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北京分公司

【基本案情】

“欧某”轮在马绍尔群岛触礁,船东委托清污公司抽油防污后,向燃油污染责任险保险人索赔。保险公司抗辩:抽油兼具救助、残骸清除、清污多重目的,费用应在多险种间分摊。

【裁判要旨】

抽油目的系防海洋污染,不构成《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下“救助作业”,亦不属《2007年内罗毕残骸清除公约》范围。费用归入燃油污染险承保范围。一审支持赔付,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价值】

一案贯通三大国际海事条约,把远洋渔业防污费用索赔拉回公约定性轨道,保障企业保险权益与海洋生态履约义务。

恒运注:海难事故中,同一项作业往往兼具救助、清污、残骸打捞等多重目的,本案正是如此。抽油费用该在哪个保险项下索赔?船壳险、油污险与保赔险之间,是否存在重复保险?责任环环相扣。在两个国家的平行诉讼中,燃油保险人如何依据《2001年燃油公约》、保险合同,将全部保险责任限制在一个海事赔偿责任限额且一个保险限额内?——厘清保险责任、化解争议纠纷,正是专业海事律师的价值所在。


 
入选案例三|某打捞局与某外运公司等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案

 
恒运所代理:某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南京SLD公司

【基本案情】

某打捞局委托“远某”轮自中山运输风电设备赴越南,途中在越南海域搁浅。打捞局协助脱浅后诉请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货物承运人支付救助报酬。各方对“是否构成海难救助、谁该付钱”分歧巨大。

【裁判要旨】

法院认定构成“无效果无报酬”救助,优先适用《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某远公司、某路公司按获救船舶及财产价值比例担责;某外运公司按航次运费占全部获救价值比例支付报酬。一审判决后各方服判息诉。

【入选价值】

恒运注:风电大件运输遇上海难救助,费用该由谁承担,又该承担多少?本案涉及海工项目中船方、货方、托运人等多方利益,难点在于依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准确区分船舶利益、货物利益与运费利益,厘清救助费用的分担。恒运律师团队受保险人委托,协助处理案件,为被保险人提供诉讼策略支持,成功为索赔“挤水分”,剔除大量不合理索赔,大幅核减索赔金额。


白皮书正文援引案|穆某公司与中某公司等海上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恒运所代理:托运人河北某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新加坡籍“马某”轮在阿曼附近海域发生重大火灾,3号货舱装载的SDID(二水合二氯异氰尿酸钠)货物疑为起火源,船舶严重受损、5名船员遇难。船舶所有人穆某公司主张23家托运人/生产商在申报、包装、箱内隔离、积载上存在过失,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诉请连带赔偿1.09亿美元。中某公司为23家被告之一。

【裁判要旨】

法院系统梳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规则)适用边界,认定:各被告已按现行IMDG规则完成危险货物申报,无违反之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驳回穆某公司全部诉请。各方均服判息诉。

【入选价值】

本案是新加坡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当年特大海事事故,国际航运界高度关注。判决厘清危险化学品托运人的合法申报边界,划清合法托运与侵权过错的界限;全程互联网直播庭审,12000余人次在线旁听,彰显我国海事司法对国际危货运输争议的裁判权威,提高中国司法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恒运注:本案是跨境危货运输索赔的标杆样本。1.09亿美元天价诉请最终全驳,核心战场不在“火怎么烧起来的”,而在IMDG规则项下托运人义务到底到哪一步为止。对新能源危化品、水处理原料出海企业极具风控参照意义:货物申报是否合规、相关义务是否履行,直接关系到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


白皮书正文援引案|人某广州分公司与中某公司、第三人摩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恒运所代理:中某公司(澳门企业)

规则启示:营业地不是《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开关

货物自美国空运至香港货损。法院明确:纵使各方营业地均在我国境内,只要运输构成公约第1条“国际运输”,即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澳门是否适用该公约,不影响本案结论。

【实战结果】

恒运律师团队紧扣“国际运输认定+公约责任限额”双层抗辩,法院最终依《蒙特利尔公约》限额裁判,中某公司实际赔付仅4千余元,恒运所代理的一方当事人几乎全部减损。

全国人大代表在解读白皮书时谈到:“企业出海,懂条约、守规则是前提,合同里的适用法律、仲裁条款、责任限制更要写清楚”。恒运律师团队办理涉外海事案件的底层逻辑,从来不是“打完一场官司”,而是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替客户管住事前合同、事中善后、事后诉讼/和解全程保驾护航。懂国际规则,才接得住“一带一路”与大湾区航运的真实难题。

结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不仅要解决具体纠纷,还承担着展示国家法治形象、参与全球治理体系建设的重要使命。在广东法院长期持续加强涉外审判队伍建设、提升适用国际规则能力和水平的同时,恒运律师也在代理众多涉外和跨境纠纷案件中不断积累经验,恒运律师将以此次多案入选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为契机,继续深耕海事海商、航空、多式联运、海上保险、新能源出海等优势领域,进一步提升专业服务能力,通过优质、高效、务实的涉外法律服务全力维护客户权益。

延伸阅读(广东高院白皮书原文):
https://mp.weixin.qq.com/s/BiBWtibVdSQzY4DMRxOK6w

 

文案/编辑:朱嘉琳  主管

审核:张帆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