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籍散货船与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碰撞造成11名船员死亡案
该案社会影响极大,国务院副总理作出重要批示,交通部派出专门工作组重点督办。我所律师凭借过硬的专业素养、高超的案件把控能力、娴熟的综合谈判沟通技巧和全局观,成功促成由本案碰撞事故造成18个系列案件的友好协商和解解决,同时荣获2017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由香港驶往深圳盐田港途中,在珠江口担杆水道定制线第二警戒区与由河北曹妃甸港驶往海口港的中国籍散货船发生碰撞,造成中国籍散货船沉没,船上11名船员中1人获救、10人死亡,所载货物5,217.20吨水泥全部随船沉没灭失,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船体受损,船上装载的1,899个集装箱货物在盐田港进行换船转运。
碰撞事故导致了涵盖海事海商案件几乎所有纠纷类型在内的系列案件,包括:(1)中国籍散货船10名遇难船员人身伤亡索赔;(2)中国籍散货船所载货物灭失索赔;(3)海事局应急及清污防污费用索赔;(4)中国籍散货船所有人向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所有人和光租人索赔船舶直接损失及营运损失;(5)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光租人向中国籍散货船所有人和保险人索赔船舶直接损失;(6)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期租人向中国籍散货船所有人索赔间接损失;(7)中国籍散货船所有人向其保险人索赔保险赔偿金;(8)中国籍散货船保险人向马绍尔群岛籍集装箱船光租人提起保险代位追偿索赔;(9)沉船打捞费用。这些纠纷人命赔偿部分1200余万元人民币,财产损害索赔标的额合计人民币185,058,424.92元,损失及索赔总额超人民币2亿元。
希腊籍某油轮与交通运输部某救助局海难救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
我所律师代表该轮船东希腊某公司及其代理香港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处理本案件的一审、二审及再审,并凭借出色的案件代理工作荣获2016年度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
涉案船舶载有原油54580吨,自香港开往广西钦州的途中,在南海琼州海峡北水道搁浅。该轮船东希腊某公司授权其代理人香港某公司上海代表处委托交通运输部某救助局进行救助,双方约定:无论是否成功协助出浅,均按时间、人力付费等。救助局派出救助船以及潜水队员提供交通、守护等工作。涉案船舶方主张其仅应根据中国海商法183条的规定,按获救船舶占全部获救财产的比例承担救助费用。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得出两个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
本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电视台合作评选的“2016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6年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广州海事法院服务保障“一国两制”下香港回归20周年十大典型案件。同时,该案再审判决书已入选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1期,以及国际权威专业法律经典文献《劳氏法律报告》的2016年第七卷。
萨尔瓦多某保险公司诉广州某远洋运输公司之远洋货物运输保险货损代位追偿纠纷案
我所律师为客户在中国取得一审及二审胜利后,作为中国法律问题专家证人,前往巴拿马共和国第二海事法院出庭作证。本案最终以我方全面胜诉而完美结案。
原告萨尔瓦多注册登记某保险公司以中国籍某轮承运的货物发生全损为由,分别先后在巴拿马法院和广州海事法院对我所委托人(即该轮所有人)提出货损索赔以及返还共同海损分摊索赔,索赔金额60余万美元。我所律师成功代理该案在国内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诉讼,最终取得两级法院全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圆满诉讼结果。
原告在国内败诉后,又在巴拿马法院继续对我所客户进行诉讼,我所黄晖律师与巴拿马律师合作为客户在巴拿马第二海事法院进行抗辩,并作为中国法律问题专家证人到巴拿马第二海事法院出庭作证,最终巴拿马法院的案件亦完全支持了我所委托人的抗辩,以我方全面胜诉而完美结案。我所律师为委托人在国内取得的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以及我所律师在巴拿马第二海事法院的出庭证词成为了我所委托人在巴拿马胜诉的关键。该案委托人对我所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敬业精神高度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