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运荣誉|恒运所代理两宗案件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5.09.29 |新闻评述

2025年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10宗海事审判典型案例,涉及海上风机作业平台性质及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认定、遇险远洋渔船的抽油作业性质认定、海洋养殖平台的法律属性界定、海上风电项目作业船舶的适航标准认定等难点和热点问题,充分体现了广东法院以高质量海事审判护航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法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服务海洋产业、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司法新实践。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两宗案例入选此次广东高院发布的典型案列,十占其二,分别介绍如下:
 


某海洋工程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海上风机作业平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认定。

基本案情

 
“升某”平台为总吨6700的自升式海上风机作业平台,《船舶国籍证书》载明其船舶种类为“水上平台”,经检验取得中国船级社《海上移动平台入级证书》并载入船舶录。“升某”平台在某海上风电场进行插桩作业过程中因桩腿穿刺船体后沉没,某海事局认定该事故为“升某”平台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单船责任事故。“升某”平台的承租人某海洋工程公司就该事故可能造成的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某财产保险苏州分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升某”平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某海洋工程公司无权主张赔偿责任限制,请求驳回某海洋工程公司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申请。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升某”平台有船籍,从平台证书及其功能看,其为用于海上风机安装、维护的自升式平台;从其本身物理性能看,平台虽无动力,但能漂浮在海上,通过拖船拖带可在海上航行及在不同地点进行移动作业。虽然平台在作业时需用桩腿固定在海床上并升离至水面之上,但这是由于其作为海上风机作业平台的特定功能所决定的,不足以影响其作为“海上移动式装置”的属性。“升某”平台可认定其为“海上移动式装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升某”平台在作业过程中沉没可能导致的非人身伤亡海事赔偿请求,属限制性债权,某海洋工程公司有权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遂裁定准许某海洋工程公司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某财产保险苏州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海上风电项目是海洋新业态和海洋新质生产力的代表产业之一。海上风机作业平台作为建设海上风电的重要设施,在海上作业时面临风浪及复杂海洋地质条件等风险。本案将海上风机作业平台准确界定为“海上移动式装置”,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所规定的“船舶”,确认承租人或经营人基于该平台产生的海事赔偿请求享有责任限制权利,有利于保障风电企业生产经营,护航海洋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欧某渔业公司与某财保总公司、某财保北京分公司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认定遇险远洋渔船抽油作业的性质

基本案情
 
“欧某”轮系专业远洋渔船和渔业辅助船,欧某渔业公司系该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欧某渔业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就“欧某”轮向某财保北京分公司投保渔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向其他财保公司投保船壳险和保赔险。因“欧某”轮在马绍尔群岛共和国塔卡环礁触礁搁浅,欧某渔业公司与PII公司签订抽油合同,约定由PII公司回收、清除和处置船上油料,欧某渔业公司支付相应的抽油费用。PII公司依约完成了抽油工作,马绍尔环保局予以书面认可。欧某渔业公司依据渔船燃油损害保险单诉请某财保北京分公司、某财保总公司连带赔偿上述抽油费用及利息。某财保北京分公司主张案涉抽油作业兼具清污防污和海难救助、残骸清除多重目的,抽油费用应在案涉保险和欧某渔业公司另行投保的船壳险、保赔险项下进行分摊。

裁判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就双方争议的抽油合同及抽油作业的性质应适用我国已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进行认定。案涉抽油作业内容系抽取、回收“欧某”轮上的燃油和润滑油,初始目的系防止或者减轻船上油类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并非对船舶实施救助或进行残骸清除,且船舶亦未面临倾覆的紧迫风险。故案涉抽油作业不符合《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一条关于“救助作业”的定义,亦不属于《2007年内罗毕国际船舶残骸清除公约》规定的残骸清除措施。某财保北京分公司主张案涉抽油作业兼具清污防污和海难救助、残骸清除多重目的,抽油费用应在案涉保险和船壳险、保赔险项下进行分摊的抗辩不能成立。案涉抽油费用属于渔业船舶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且未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责任限额,遂判决某财保北京分公司向欧某渔业公司承担相应保险赔付责任。某财保北京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保险制度在保障远洋渔业企业国际履约、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认定案涉抽油作业性质,将因防止海洋污染产生的抽油费用纳入渔船燃油损害保险的承保范围,充分保障远洋渔业企业的保险赔付权益,有利于增强远洋渔业企业整体抗风险能力,提升远洋捕捞综合实力,同时鼓励防污清污、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增强海洋渔业国际影响力。

经办律师介绍
 


黄   晖  主任律师
 
黄晖律师2002年专职海商海事及涉外法律事务以来,代理了大量疑难、复杂和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标杆性和具有里程碑意义案件,包括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及多宗“中国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全国律协涉外法律服务优秀案例、刊载于国际专业法律经典文献《劳氏法律报告》及《中国海事商事法律报告》具有国际影响力案例、交通运输部2010—2020十大海上交通事故经典案例、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内地法院执行香港仲裁裁决十大典型案例、2019-2022粤港澳大湾区法律服务优秀案例、最高法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等。

黄晖律师具有丰富的涉外诉讼和仲裁案件处理经验,多次作为中国法律问题的专家证人到纽约、伦敦、香港、新加坡和巴拿马等地法院和国际仲裁庭出庭,取得了委托人满意的诉讼及仲裁结果。

黄晖律师担任广州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分会副会长、海事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航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律协海事海商专业委员会秘书长、“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盟理事等职务,是中国司法部“国家涉外律师千人库”入库律师、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咨询专家及首批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黄晖律师同时是贸仲、海仲、深国仲、广仲、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海南国际仲裁院、越中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大连、青岛、南通等多家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黄晖律师被授予广州十大“涉外大律师”荣誉称号、连续多年被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钱伯斯(Chambers)评选为 “年度顶尖海商海事律师(第一级别)”、获评“2024 ALB 年度亚洲争议解决律师”(ALB LITIGATORS OF ASIA 2024)、连续获评ALB华南华中地区“争议解决律师”大奖、十五佳华南地区“客户首选律师”、连续多年荣获《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 “年度杰出交易”大奖和The A-List 法律精英“睿见领袖”(The Visionaries)、获评Legal One“实力之星”(Stellar Accolade)和年度中国区杰出交易及案例(Deals of the Year)之LegalOne Merits(典范)评级、荣获律新社品牌之星:“争议解决领域领先律师”、“国际贸易领域实力律师”,以及获评广州深化律师体制改革30年30人30所30人之“竞标争先标兵”和“广州市法治化营商环境形象大使”等荣誉奖项。



张  帆  合伙人律师
 
张帆律师毕业于上海海事大学,获国际法学硕士学位。现任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广州市调解协会涉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调解协会调解员、广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海事海商与航空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和广州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入选广州市首批涉外律师领军人才库、广东省涉外律师新锐人才库成员;荣获“2024 ALB CHINA十五佳华南地区律师新星”和广州市首届“海珠区十佳青年律师"称号。

主要执业领域涵盖船舶物权纠纷、海上货物运输、船舶碰撞/触碰、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油污损害赔偿、租船业务、海上保险合同、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等海事海商法律事务,以及保险业务、物流运输、金融借贷、公司合同和企业破产重整、建筑工程等所涉及的法律事务领域。

文案/编辑:朱嘉琳 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