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运说法|新海商法·变局解码|(二)| 货还在海上,买家要赖账?你可以把它"喊回来"

2026.08.10 |新闻评述
〔避坑手册·新海商法来了〕系列第2期|恒运海事团队


上一期我们讲了新《海商法》给托运人加的三份担子——保证货物适运、危险品通知升级、目的港无人提货责任转移。这一期反过来讲权利:这次修订不是只加责任不给甜头,第96条把托运人的权利范围扩大了一大截。
 

 
一、旧法中的常见风险

A公司作为出口商,将一批货物销售给境外公司后,按约定将货物交付给托运人。货物装船后,A公司突然收到消息:买方开证行出了问题,或者买方自己资金链断了,货款眼看是要打水漂了。这时A公司能采取何种措施挽回损失?

在旧法框架下,答案很扎心:几乎什么都做不了。1993年《海商法》只规定托运人在船舶开航前享有合同解除权,船一开,这个权利就没了。A公司只能眼睁睁看着货物运到目的港,等着后续走法律程序去追债。近年来,国际贸易中,买方违约、开证行倒闭、买方破产,这些信用风险频发,我国作为贸易出口大国,但旧《海商法》在这一块给托运人的保护基本为零。


二、第96条——新法的翻转:承运人责任期间内,你可以"喊停"
 
(新增)第九十六条 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的要求,但是应当立即通知托运人:

(一)承运人因客观条件无法满足托运人的要求,或者满足此种要求将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

(二)承运人预计满足托运人的要求将产生额外费用或者使承运人遭受经济损失,要求托运人提供相应担保,托运人未提供担保;

(三)托运人未按照承运人的要求出示已签发的运输单证。

新《海商法》第96条把这个口子打开了。法条原话是: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内,托运人可以书面通知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拆开看,这里面其实是三把"后悔药"

1. 中止运输、要求返还货物——发现买方要出问题了,货先别送了,能拉回来就拉回来;

2. 变更卸货港——原定目的港的买方靠不住了,改送到别的港口,找新买家或者转卖;

3. 变更收货人——不换港口,但换个人来接货,货权重新安排。

关键的变化在于,这个权利从"开航前"扩展到了"整个承运人责任期间"——也就是说,不管有没有开船,只要还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你都能行使该项权利。这实际上就是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托运人的中途停运权。这条改动是直接冲着国际贸易里的信用风险来的:买方那边一旦出现开证行倒闭、买方破产、拒付货款这类情况,托运人能第一时间把货控制住,不用等货物砸在手里再想办法。

当然,这个权利不是白用的。托运人要求承运人配合中止运输、改港口、换收货人,因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托运人承担。


三、承运人也不是照单全收,三种情况他可以拒绝你

托运人的权利并非没有边界。新法同时规定了承运人可以拒绝托运人这些要求的三种情形:

1. 承运人客观条件做不到,或者做了会影响正常营运——比如改港口这个船根本靠不了,或者会打乱整条航线的安排;

2. 承运人预计满足要求会产生额外费用或者经济损失,要求托运人提供担保,但托运人未能提供——说白了,这事要花钱,你先掏担保金,不掏,人家有权不办;

3. 托运人没能出示已经签发的运输单证——提单在谁手里,谁才有资格提这些要求。


四、两个真正有争议的地方,实操中要留心

法条写清楚了大框架,但有两个具体问题,目前理论和实务界都还没完全统一:

第一,提单已经转让出去了,托运人还能不能行使这个权利?
如果托运人已经把提单转让给了下家(比如做了议付、贴现,或者提单已经流转到收货人手上),提单项下的货物权利实际上已经不在托运人手中了。从法理上讲,权利转移出去了,托运人再主张中止运输、变更收货人,站得住脚吗?这一点目前存在争议,倾向性的看法是:提单一旦合法转让给收货人,托运人原则上不再享有这项权利,因为托运人已经不再是提单权利人了。这个判断标准,司法实践中还在等更明确的说法,但作为托运人,需要了解的风险在于,这把"后悔药"是有保质期的,提单转让出去,药效可能就没了。

第二,"影响承运人正常营运"这个说法,边界在哪?
法条只写了这几个字,具体什么情况算"影响正常营运",法律没有列举。改航线导致船期延误、打乱其他货物的运输计划、产生巨额额外费用,这些大概率会被认定为影响正常营运,但灰色地带肯定存在,最终认定权在承运人手里判断,也在法院手里裁量。这意味着托运人提出要求之后,承运人拒绝的理由,很多时候是承运人单方说了算,前期可能存在实践判断标准不一的情形


五、出口商该怎么用这个权利

结合这方面修订,有几条实操建议可以参考:

· 贸易合同和信用管理要联动起来。买方出现哪些信号(比如开证行评级下调、付款逾期)需要触发内部预警,货一旦上船,反应时间就变短了;

· 一旦决定行使权利,动作要快、要留痕。法律要求书面通知承运人,别打个电话口头说说就完事,书面通知的时间、内容、送达证据都要保存好,这些将来都是主张权利的依据;

· 提单在谁手里,心里要有数。如果提单已经转让或者正在议付流程中,托运人的该项权利可能已经打了折扣,甚至已经没有了;

· 对承运人可能提出的担保要求,心理上要有准备。改航线、改收货人这类操作大概率要承担费用。


 
下期预告:讲完了义务和权利,还有一个更基础的问题一直没解决——"谁才是托运人"这道题,新法压根没答清楚。契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到底怎么划分责任,FOB贸易下卖方的权利到底有多少,货代的风险敞口有多大?下一期我们把这几个模糊地带一次性讲透,附三类角色的防控清单。

关注【恒运律所】公众号,「新海商法」系列合集持续更新中。

你的贸易合同里,信用风险条款和中途停运权怎么衔接,欢迎私信恒运海事团队具体沟通。

本文作者:黄晖主任、鄢紫琪律师

编辑:朱嘉琳主管